定额工期
是在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在一定时期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发布项目建设所消耗的时间标准。定额工期有一定的法规性,对具体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确定具有指导意义,体现了合理建设工期,反映了一定时期国家、地区或部门不同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又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Ⅰ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市、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以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地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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