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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

  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并发布了《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  

1.资格考试

  (1)报考条件。
  (2)资格证书的颁发。

2.从业

  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造价员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持调出手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地管理机构或专业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3.资格证书的管理

  (1)证书的检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3年检验一次。

  (2)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资格证书和专用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1)无工作业绩的;

  2)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5)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6)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7)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4.继续教育

  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各地区、行业继续教育的教材编写及培训组织工作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

5.自律管理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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